如何规范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活动?黄益平、沈艳:以“疏”代“堵”,兼顾创新与稳定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二是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三是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四是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1月23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就该《管理办法》召开双周研讨会,征求行业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作细致解读。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在演讲讨论基础上,黄益平与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撰文《金融与科技合作需兼顾创新与稳定》。文章指出,《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活动,是规范平台参与金融活动的一块重要的监管政策拼图,其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有效、稳健的运行。
在建议方面,作者认为,监管部门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留出创新的空间,“因势利导”,以“疏导”取代“堵”的做法,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
黄益平和沈艳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三条原则性建议:第一,对于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可以考虑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第二,监管部门可以对合作平台设定一些基本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的适用性;第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是一种全新的业务形态,一些新的产品与流程的效益与风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采取“监管沙箱“的做法,由机构在监管部门的监视下进行实地试验。
”金融与科技合作需兼顾创新与稳定
——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文 | 黄益平 沈艳